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根据全总要求和省总工作安排,现就开展省部级以上劳模地震受灾情况调查以及农村劳模、机关事业单位劳模人数统计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⒈调查我省省部级以上劳模在“5.12”地震中生命财产等的损失情况;
⒉进一步调查确认省部级农村劳模的人数和名单;
⒊掌握我省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的省部级以上劳模人数和名单。
二、调查方法
这次调查将以2007年省部级以上劳模基本情况调查表格为基础,综合上述调查内容一并调查统计。省总经济技术部在下发本通知的同时,将把市(州)、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去年调查的所有劳模名单表格,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各市州、产业、集团公司工会经济部工作电子邮箱内。由市州、产业、集团公司工会根据上述调查内容对调查表格中的具体内容进行核实、补充、完善,再返回确认的调查报表。
三、调查要求
㈠关于省部级以上劳模地震受灾情况的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请在表格“震灾受损程度”中填写“严重受灾”、“中度受灾”、“一般受灾”字样,并在“震灾受损说明”栏中作受灾情况简要说明。
严重受灾:指劳模本人在地震中遇难或重伤,居住的住房严重坍塌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遇难或重伤等受灾程度(须政府专业机构对地震造成住房损失的鉴定证明,下同);
中度受灾:指劳模本人在地震中受伤,居住的住房受损成危房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受伤等受灾程度;
一般受灾:指劳模本人身体无损伤,但居住的住房受损需维修才能居住,供养的直系亲属受轻伤等受灾程度。
㈡关于省部级农村劳模和农村困难劳模人数统计。
属于农村户口的劳模,要求在表格“单位性质”中填写“农业”,并在“荣誉称号待遇归类”中填写“省劳模(农村)”。在“就业状况”中男60岁、女55岁以下的农村劳模填写“务农”,在此年龄以上的填写“农村养老”字样。
属于农村困难劳模,除按农村劳模填写外,要在表格“困难等级”中,以劳模供养直系常住人口人均月收入计算,凡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填写“Ⅰ”;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最低保障线上浮20%以下的,填写“Ⅱ”,并在表格“特殊困难情况”栏中简要描述困难情况。
统计中注意把握如下原则:
⒈农村劳模是指至今保持荣誉称号且户口在农村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含享受省劳模同等荣誉称号待遇的人员);
⒉农村困难劳模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20%以下的,或本人及供养家庭直系亲属成员患重大疾病、子女读高中以上院校、因意外伤害或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特殊困难的农村劳模;
⒊已经农转非的原农村劳模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⒋在2007年以前因历史原因已经享受且当前仍在享受城镇职工有关政策待遇如城镇困难劳模补助的农村困难劳模(即在表格“享受政策待遇编号”中填写了字母B、E、F的),不能同时享受50号文件中的农村劳模补助政策;
⒌当年去世的农村劳模可享受该年度的相关补助政策,今后不再享受。
这次统计为最后一次统计,各地要高度重视,不要再出现去年个别地方统计口径不统一、统计人数不准确的问题。今后若再有漏报人员,由当地自行负责。
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省部级以上劳模调查统计。
根据《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实施“劳模关爱工程”意见》(川工发[2008]29号)精神,从今年开始,省总工会将对未享受劳模“荣誉津贴”的、至今保持荣誉称号且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我省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同等荣誉称号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劳模”),不定期发放慰问金。为准确掌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劳模情况,此次调查内容为:
⒈统计机关事业单位的劳模总数(包括近年来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划转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劳模人数);
⒉统计200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劳模人数;
⒊市州已经出台政策享受了“荣誉津贴”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省部级以上劳模纳入调查统计,并在“享受政策待遇编号”栏中填写“B”。
属于上述调查内容的人员,要求统计表格在“单位性质”中填写“财政拨款事业”或“机关”字样。机关,在本表格中指纳入国家编制的乡镇以上政府行政机关和地方党委、人大、政协以及社团机关。同时,在表格“就业状况”中,凡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填写“退休”字样。
㈣其他注意事项
⒈为完善全省劳模电子档案和做好财政资金专项检查,本次调查表格须填写劳模本人身份证号码和常用联系电话号码。今年6月,省总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工发电[2008]58号),要求市(州)、产业、集团公司工会认真做好有关专项检查的工作。去年“三金”发放通知和农村劳模补助通知中,都要求劳模本人在领取补助金额时,“须劳模本人签名、签领取金额、签收款时间,同时请劳模写上本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以备抽查。为做好这次专项检查,本次调查请准确填写劳模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常用联系电话号码。
⒉属于今年“三金”发放范围的全国劳模,如有困难、收入、震灾、去世等变化情况的,请一并调查填写。
⒊地方和产业个别劳模管理权限划分不清楚的,请按(川工经字[2007]11号)《关于做好劳模基本情况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的原则执行。在省总返回的调查表格名单中,没有列入的新增的劳模名单,请在表格左首位置填写“新增”字样。
⒋本次调查分为劳模调查表和汇总表。汇总表主要汇总不同调查内容的劳模人数。由市州、产业、集团公司工会汇总所属地区、行业、企业的调查表格。打印的劳模调查表和汇总表经分管领导签章后,请于2008年9月26日前报送省总经济技术部。同时,两个报表的电子版务必发送到省总经济部邮箱scghjjb@126.com邮箱。
⒌本次调查列入省总目标考核内容。凡至今没有按川工经字[2007]10号文件要求报送邮箱地址的个别省产业、集团公司工会,收到本通知后,请尽快将邮箱地址报送省总经济部邮箱scghjjb@126.com。今后务必用固定的工作邮箱发送邮件,邮件标题请写明单位、事由等内容。
省总经济技术部联系人:顾刚 电话:028-86152685
附:2008四川省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基本情况调查表和2008年劳模调查汇总表
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
2008年8月18日
主题词:劳模 调查统计 通知
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 2008年8月18日印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