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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总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工会资产处置行为,保障工会所有者权益,防止工会资产流失,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制定了《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工资字[2009]25号),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再次强调,对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权限,要严格执行四川省总工会2008年下发的《四川省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川工发[2008]37号) 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一)凡涉及土地处置的事项及所属工会企事业单位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涉及资产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合作期限10年(含10年)以上 (涉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 的事项,需报省总工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全总审批; (二)所属工会企事业单位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涉及资产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或合作期限5年(含5年)—10年的事项(涉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 , 需报省总审批;(三)所属工会企事业单位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涉及资产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省总工会备案。
四川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年11月13日
附: 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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